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专项审计报告必须是2018年指定的会计事务所);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评审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一)申报材料总目录。
(二)企业承诺书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名、加盖公章。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IP(知识产权)相关材料。材料上传顺序必须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知识产权汇总表”一致。每个上传文件请标注具体知识产权名称并加注编号。
(六)企业人员相关资料。提供2019年12月和申报时上月度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如参保人数与实际职工人数有差异的,提供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编制科技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及科研工作岗位),有兼职、临时聘用和外籍科技人员的,提供相关聘用协议。
(七)RD(研究开发活动)相关资料。材料上传顺序必须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研发活动编号顺序一致。每个上传文件请标注具体研发活动名称并加注项目编号。研发活动说明材料包括:近三年各级政府部门立项安排的科技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文件复印件(可简化封页和项目页);企业自行安排的研发项目和相关立项计划和依据;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研究的项目,提交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协议。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证明、结题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用户报告等。
(八)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在企业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准确归集核算辅助账)的基础上进行审计。
(九)PS(高新产品(服务))相关资料。上传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十)近一年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十一)科技成果转化说明材料。材料上传顺序必须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一致,每个上传文件请标注具体成果名称并加注序号。简要说明涉及的关键技术和转化所取得的成效(200字以内)。转化方式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自有技术应明示实施转化相关检测、销售证明和所取得的成效;受让他人技术成果的,还应补充提交技术转让协议。
转化方式为向他人转让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技术成果的,应当提交相关成果转让协议或合同,科技成果转化已取得成效的,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新产品销售、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转化方式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应当提供相关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已取得成效的,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新产品销售、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十二)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账等具体说明材料;企业研发机构设立的批复、研发机构简要介绍及主要科研仪器设备,有产学研合作的提供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等具体说明材料;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具体说明材料。
(十三)国家或行业标准证明材料。材料上传顺序必须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情况汇总表”一致,每个上传文件请标注具体标准名称并加注序号。标准证明材料,须包含标准封面和显示有申报企业名称参与制定该标准的相关页面等。
(十四)企业财务审计报表。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十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