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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普及丨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条件及申报流程
来源:内蒙古新思达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于:2023-08-25 浏览次数:201649 字号【 【关闭】
时间:2023-08-25 字号【

一、绿色食品认证申请主体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资质应为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以及其他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

2、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露地蔬菜最小申报基地规模200亩,设施蔬菜最小申报基地规模为100亩,果品最小申报基地规模200亩,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3、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4、强化商标使用,把注册商标(含授权使用商标)作为预包装产品申报绿色食品的必须条件,此后扩大到全部申报产品;

5、严格委托加工,存在委托加工的,要求被委托加工方必须是已获得同类产品绿色食品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企业。屠宰加工委托除外;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7、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8、与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

二、绿色食品认证申报产品条件

1、国家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涵盖商品范围内(国际商标类别分类的第1、2、 3、5、29、30、31、32、33类143个品种)

2、绿色食品要求:

应为现行《绿色食品产品标准适用目录》(2019)范围内产品;产品本身或产品配料成分属于卫生部发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产品,如西洋参,需取得国家相关保健食品或新食品原料的审批许可后方可进行申报;

已获卫生部批复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产品,不需要提供保健食品证书,但前提是在《绿色食品产品标准适用目录范围》内,如人参(人工种植)、玫瑰花(重瓣玫瑰)。

3、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规范:  

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申请时间:在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前3个月提出申请。

三、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流程

1.认证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简称省绿办,下同)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材料: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手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 
2.受理及文审
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在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3.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省绿办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根据《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 
4.环境监测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根据《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必须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心认证处。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在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直接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5.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6.认证审核
省绿办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等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得到申请认证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办。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至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
7.认证评审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证终审认证。结论为“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作出终审结论2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给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8.颁证

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的有关文件寄送给“认证合格”的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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