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对于未能出口的剩余产品必须获得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
根据与外国政府协议,必须获得CCC认证的产品,如输往越南的摩托车等产品必须申请强制性认证。
整机中所用的《目录》内的部件是否必须有CCC标志?
答:若整机为《目录》内的产品,对整机中所用的《目录》内的部件可以不单独申请CCC认证,但这些部件必须随整机检测。为缩短认证周期,减轻整机企业、进口商的压力,国家鼓励《目录》内的部件单独认证;若整机为非《目录》内的产品,其中所用的部件不要求申请认证和检测。但对单独进口、销售的《目录》内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随整机检测的零部件,可否承认自愿性认证结果?
答: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需随整机测试的零部件,符合以下条件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方可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承认,免于进行单独测试。
1.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并经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按与整机相同的认证模式认证出具的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2.认证的检测结果基于国家认监委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在认可范围内的测试报告。
3.相应零部件认证的检测标准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对应的标准必须一致。
认证机构应将有关资质材料、发证范围及认证规则报认监委审核批准。
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是否可单独申请认证?有哪些相关配套政策?
答: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部件,这种情况下鼓励部件单独申请获取CCC认证,整机申请时可以免除该部件的检测,但部件单独进口、销售时必须单独获得认证;另一种情况是不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部件,鼓励获得CNCA授权的认证机构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同样整机申请时可以免除该部件的检测。部件单独获证,既可缩短认证周期,又可减少整机认证费用。
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答:不可以完全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包含两部分内容,即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和产品的一致性审查,包括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关键部件等内容。对已获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免于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要素的审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是指什么工厂?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定义与国际通行的定义相同,是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
如何划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即其划定原则是什么?
答:1.相同的产品大类;
2.相同的检测标准系列;
3.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安全/电磁兼容关键生产工艺;
4.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定义;
5.可考虑特殊情况。
满足以上条件的,可划定为一个工厂。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典型情况的处理
答:1.OEM厂情况:该厂仅是一个加工厂,不同的申请人/制造商利用OEM厂、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设计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OEM厂的体系下进行生产,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商标,应按不同的申请人作为不同的工厂进行管理,体系要素不重复审查,但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产品的一致性审查不可免除。
2.ODM厂情况:不同的申请人/制造商利用同一设计、质量体系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商标。这种情况经认证机构文件审核确认,可以免除工厂审查。(在生产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对产品结构型式完全相同,仅商标或产品型号不同,经文件审核确认,可免于型式试验。)
3.目前类似手机类产品的组装生产方式:以CKD或SKD散件组装的形式生产,组装后进行部分检测,组装内容可能很窨,但贴标签及认证标志,铭牌生产产地为该工厂,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为该组装厂,但应严格审查工厂对供方的控制要求。
4.在A地生产,B地更换插头并贴标志:在A地进行生产并进行检测,但为进入中国市场,满足中国要求,在方便的另一场地B(可能是车间、维修站、库房等)更换插头并贴标志,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为A厂,但应审核A厂对B厂的控制,必要时可安排特殊访问B厂。
5.Ⅲ类电器工厂:该工厂仅生产Ⅲ类电器产品Ⅲ类电器产品,外购电源适配器,在Ⅲ类电器厂检测、装箱、出厂,管理工厂定位为该厂。认证机构应严格审查该厂对电源适配器供方的控制,必要时,对未单位获得认证的电源适配器供方可安排特殊访问。
6.整机在A厂生产,在B厂仅装一卡及软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针对A厂应对B厂的作业实施控制,生产场地和工厂审查对象应是A厂。
企业申请认证需准备哪些资料?
答:一般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2.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
3.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4.其他申请人需要说明的文件
5.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6.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具体产品所需提交的技术文件可参见该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认证的程序有哪些?
答:申请人的申请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一)认证申请和受理;
(二)型式试验;
(三)工厂审查;
(四)抽样检测;
(五)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六)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如何购买CCC标志?
答:购买CCC标志,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持有人:
1、 持认证证书复印件。
2、 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向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即可购买。
工厂代码指什么?
答:工厂代码由7位码组成,左起第一位为认证机构代码,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后6位为认证机构管理工厂的流水顺序号,用阿拉伯数表示。工厂代码由各认证机构编制。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的工厂名称后括号内加注工厂代码。
企业获得CCC产品认证书后,可不可以不申请购买CCC标志或未经备案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
答:不可以。强制性认证产品,不但需要取得认证证书,还必须在认证产品本体上施加CCC标准规格标志或经批准使用的CCC标志式样,其产品方可出厂,销售或进口,二者缺一不可。CCC认证标志是强制性认证产品准许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什么叫多功能产品?
答:多功能产品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功能的产品。
目前,多功能产品常见于同时具有信息技术设备和广播电视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电信终端产品和信息技术设备或广播电视设备功能产品。如复印、传真、打印一体机,带音频、视频输出和/或调制解调卡的多媒体计算机产品、带视频输入的显示器、带与计算机相连的数据端口的信息家电产品等。
多功能产品应满足哪些认证规则?
答:对多功能产品除要满足主动能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外,还必须东路其他功能对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包括样品检测及工厂审查要求。单元划分、榈检测应以主动能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划分原则、检测标准为主,同时兼顾其他功能产品对应的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划分原则及检测标准或检测项目。
多功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应反映检测中实际使用的主要检测标准和兼顾标准。
多功能产品认证几种典型情况的处理原则
答:1.对于信息技术和音视频设备的多功能产品
(1)以一个实施规则的标准为主进行检测,对于用途以信息处理为主的产品以GB4943、GB9254、GB17625.1为主要检测,对于用途以广播电视为主的产品以GB8898、GB13837、GB17625.1为主要检测标准。
(2)对于安全项目的检测,按IEC导则112“多媒体设备的安全导则”要求进行;对于电磁兼容的检测,以一个标准为主进行检测的基础上,增加检测项目,如对于带音频、视频输出的计算机产品按GB13837增加音频、视频传导功率测量(若带射频输出,增加射频输出端无用信号测量)等,对于数字音像设备按GB9254辐射骚扰场强测量(不只限制基波和谐波,新的CISPR13正在增加相关内容);本条在没有新国家标准发布前暂不执行。
2.对于信息技术设备中含有电信终端功能产品的多功能产品
(1)以信息技术设备实施规则的检测标准(安全和电磁兼容)为主进行检测。
(2)兼顾电信终端产品的实施规则,有雷击检测要求的,要按规则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
3.信息家电产品
(1)以家用电器产品实施规则的检测标准(安全和电磁兼容)为主进行检测。
(2)兼顾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的实施规则(具体兼顾内容待讨论)。
4.多功能产品中,一部分功能是目录内产品,其他部分功能为非目录内产品。
多功能产品中,只要整机的主功能是目录内产品,则原则上为目录内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