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要求,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将组织开展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全年计划开展3个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可视实际情况增加申报批次。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时间,由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分批次向自治区高新技术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认定办)推荐上报。
⏰ 第一批:6月30日(自治区认定办截止)
⏰ 第二批:7月30日
⏰ 第三批:9月15日
企业向所属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认定程序
1. 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申报企业登录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登录填报(平台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至自治区认定办。(已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须先完成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申报材料按要求向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交。
2. 盟市实质审查推荐
由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牵头,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共同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及实地检查,材料审查主要为企业申请认定材料是否合规并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要求,包括: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具体内容参考《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审查表》(由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填写并留存)。
实地检查主要为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一致,企业是否存续并正常从事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等。
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须联合财政、税务以正式文件推荐,将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电子光盘各一式三份,在批次截止时间前报送至自治区认定办。
3. 自治区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自治区认定办对盟市推荐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治区科技厅、税务局、财政厅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审查,并由自治区认定办将审查意见反馈至各盟市。自治区认定办对通过审查的企业组织专家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国家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备案。对通过备案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官网进行公告,由自治区认定办核发证书。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授权证书/通知书、摘要说明书、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4.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含验收或结题报告)
5.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关键技术说明、相关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
6.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总体情况、转化形式、应用成效说明)
7.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材料(研发管理制度、研发费用辅助账、产学研合作等)
8.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名单、学历结构、工作岗位等情况材料
9. 经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2023-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 近三个会计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加盖公章)
11. 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电子版需刻录光盘。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四)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机构要求
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 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 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一)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各盟市要全面摸排辖区内科技企业情况,建立以三年为周期的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实行"一企一档"跟踪管理。组织开展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围绕高企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材料准备注意事项、财务规范、研发费用归集等进行专题辅导。
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要切实履行归口部门管理职责,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二)强化企业诚信承诺制度
各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全面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若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自治区认定办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企业评审资格并纳入自治区科研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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