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要求:1.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 技术文件和行政许可;3.建立并有效运行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同等效力的其他质量管理体系;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并提供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质量管理、财务资金状况、履约信用、保密管理等证明材料。供应商向所在地区军民融合办提交申请材料,由融办统一审核后报送军方受理部门,受理部门根据推送企业实际情况作出判断,然后依据最新受理要求开展推荐注册。国家对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家国防科工局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统一管理,军委装备发展部协同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分为一类许可和二类许可。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同时具备上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
2.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3.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
提交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3.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5.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6.军队资格审查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7.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流程:
1.向国家或省级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3.接受国家或省级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织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4.审查通过后取得保密资格证书。
证书有效期: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