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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认证背后的秘密:震撼行业违规事件!
来源:内蒙古新思达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于:2024-07-11 浏览次数:20474 字号【 【关闭】
时间:2024-07-11 字号【

摘要

在当今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不仅是企业对外展示自身管理水平和社会责任的重要标志,更是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环节。然而,近期一起认证审核中的违规行为,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一、事件回顾

2023年4月12日,中认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与氿创公司签订了一份管理体系认证合同,约定为氿创公司提供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在内的多项认证服务,认证费用总计8500元。然而,在随后的现场审核过程中,当事人未能全面遵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在审核期间,氿创公司的用电量异常低,表明其主要生产活动并未正常运行,这直接影响了审核的完整性和客观性。

二、违规行为分析

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第4.2.3.3条的规定,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然而,当事人在审核过程中明显遗漏了这一关键程序,导致审核结论的不真实性。此外,当事人在审核过程中的获利行为,也反映出其在商业道德和法律责任上的缺失。

三、法律后果与自我纠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值得肯定的是,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及时认识到错误,并采取了暂停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措施,以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体现了企业自我纠正的积极态度。

四、行业反思与前瞻

此案例为认证行业敲响了警钟,提醒所有认证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认证规则,确保审核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呼吁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认证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认证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五、结语

诚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作为认证机构,更应以身作则,坚守诚信原则,为企业提供真实、客观、公正的认证服务。我们期待中认认证有限公司能够吸取此次事件的教训,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以更加负责任的态度,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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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认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邮市监处罚﹝2024﹞328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4-07-02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39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万元):2.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639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与氿创公司签订《管理体系认证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氿创公司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初次审核认证服务,认证费用共计8500元,其中质量管理体系初次审核认证服务费用为3000元。2023年5月6日上午,当事人进行了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在现场审核期间,氿创公司全天的用电力量仅为1.56度,未进行钢质照明(灯)杆组装流程中的灯杆焊接活动,其质量管理体系范围覆盖中的“钢质照明杆的组装”未正常运行。2023年5月11日至5月12日,当事人进行了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在现场审核期间,氿创公司2023年5月11日的用电力量仅为1.72度,2023年5月12日的用电量仅为1.66度,未进行钢质照明(灯)杆组装流程中的灯杆焊接活动,其质量管理体系范围覆盖中的“钢质照明杆的组装”未正常运行。当事人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审核结论,于2023年8月17日向氿创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事人上述行为减少、遗漏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第4.2.3.3“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情况,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的程序,影响了认证的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 当事人收取氿创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费用3000元,获利639元,违法所得为639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对氿创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7323Q20650R0S)进行了暂停,及时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当事人上述减少、遗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机关: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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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亿鑫(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4﹞175号在线申请修复下载修复申请材料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07

处罚内容:合计罚款:2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800元;

罚款金额(万元):22.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3.18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第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条;

当事人(神州亿鑫(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在对河北千喜鹊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五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海可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藏长荣娜秀制衣有限公司、安徽绿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坤峰厨具有限公司、合肥民益坊蔬果有限公司、天津嘉汇铭金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永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为四川贸嘉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嘉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东陆自行车有限公司、成都茂文建筑有限公司、甘肃天业阳光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东泰树脂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峰芳制冷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新疆蓝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顺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朝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阿里地区锦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西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认证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或当事人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核的情形,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或当事人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在上述认证活动中存在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上述认证活动当事人共收取认证费用115230元,支付审核费用84030元,共获得利润31200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31200元。当事人在对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认证活动中,颁发了《服务认证证书》(注册号SZ56420FWB10001),认证范围:物业服务及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当事人确认该认证项目为:公共管理和整个社区有关的其他服务;强制性社会保障服务,属于服务认证类别中16认证领域,但物业服务认证项目属于服务认证类别中09不动产服务认证领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批准了当事人服务认证类别中认证领域16,即16公共管理和整个社区有关的其他服务;强制性社会保障服务,而没有批准当事人服务认证类别中09不动产服务认证领域。因此,当事人的认证活动超出了该机构被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活动范围,属于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此外,当事人在该认证活动中,没有制定和备案开展物业服务项目的认证实施规则,属于未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上述认证活动当事人共收取认证费用2320元,支付审核费用1720元,获得利润600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600元。当事人在山东五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品牌认证活动中,存在实施品牌认证依据其《商品售后服务认证实施规则》(SZYX-GZ-FW03 A/0),机构未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此认证实施规则,属于未公开认证规则的违法行为。另外,当事人对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五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品牌认证进行认证的依据《商品售后服务认证实施规则》,未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属于未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1

北京华誉九洲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宛市监处罚﹝2024﹞146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7-03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636.91元;2、罚款6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6.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63691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当事人存在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

处罚机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0

北京恒标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恒标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6 号 2 号楼 3720 法定代表人:刘光岩

统一社会代码:9111010880210838XX

现查明:当事人获CNAS 认可,注册号为CNAS C067-M2022 9 16 日,当事人向上海xx 科技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xx,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xx,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xx,认证范围为资质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该公司当时有 5 个工程在建,分别为青岛胶州万豪酒店AV 系统工程、益阳福朋喜来登酒店项目、中信崇明养老项目、宁波得力喜来登酒店项目、宁波文创港洲际英迪格酒店项目。当事人在 2022 9 月 3 日至6 日对上海xx

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现场审核,只安排了 1 个“中信养老崇明项目”现场审核。上述事实减少、遗漏了《多场所组织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6.1.3.3 条款规定的要求。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询问笔录、认证证书,当事人提供的审核记录等相关证据为证。

2024 年 5 月 24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鉴于当事人已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及交款凭证,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依法公示本处罚决定书信息。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 年 6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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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达卫师认证有心公司


当事人:上海达卫师认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1021G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 388 弄 2 号 505 法定代表人:倪国良

本局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知,授权本局对当事人及 相关认证人员涉嫌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等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为 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 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期间,未 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于 2004 年 5 月 20 日获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F-2003-31,经批准从事认证服务。

2019 年 3 月至 2020 年 8 月期间,当事人在对辽宁融鑫实业

有限公司等 10家企业开展认证活动中,存在认证人员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等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行为。

2019 年 3 月至 2020 年 10 月期间,当事人在对湖南煤矿安

全装备有限公司等 家企业开展认证活动中,未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未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减少了相关程序要求,且影响了认证结论的有效性,违所得共计 34463.98 元。

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及部分认证人员的询问笔录、部分 认证人员提交的书面说明、认证档案、当事人整改情况说明等 证据证明。

2023 年 2 月 20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总听告〔2023322021000060 ,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并 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 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 书面听证申请。经听证,结合案卷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内容,本局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裁量适当,故维持原处罚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开展认证活动中,存在认证人员应当

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 审核,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情形,属于《认证机构管理 办法》2017)第十八条第二款一、二、三项关于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情形。当事人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机 构管理办法》2017)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在开展认证活动中,未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 则规定的程序要求,未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减少 了相关程序要求,且影响了认证结论的有效性,违反了《认证 机构管理办法》2017)第十六条规定。

经综合考量,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1撤销批准文件 《 认证机构批准书 》, 批准号: CNCA-RF-2003-31

2. 处罚款:100000 (壹拾万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34463.98 (叁万肆仟肆佰陆拾叁元玖角捌分

罚没款共计:134463.98 (壹拾叁万肆仟肆佰陆拾叁元玖角捌分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 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银行输入 码:32210000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 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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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市监广办罚﹝2024﹞007号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26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活动、未进行有效跟踪审核等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8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209626.6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89626.6元(人民币叁拾捌万玖仟陆佰贰拾陆元陆角)。

罚款金额(万元):18.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0.96266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皇冠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属于其所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颁发认证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活动的行为;未对认证活动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对认证活动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

处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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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华辰检测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4﹞194号在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24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8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4.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4.8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四)项

违法事实 经查,中安华辰检测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原名“北京润成国际标准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11月7日获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至2023年11月7日。2020年7月1日,当事人更名为“中电运行(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2023年5月4日,更名为“中安华辰检测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是提供质量管理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以及等保咨询、风险评估等网络安全技术服务。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住所由“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921”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9号1号楼12层4-1501室2号”。2022年10月,当事人给中环网安科技有限公司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Q10001R0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E20001R0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S30001 R0S),证书颁发日期均为2022年10月12日,三份证书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为 2022年9月16日;给中标安信技术有限公司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Q10002R0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E20002R0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S30002R0S),证书颁发日期均为2022年10月12日,三份证书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为2022年9月3日;2022年10月12日给中环优能科技有限公司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Q10003R0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E20003R0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S3000 3R0S),证书颁发日期均为2022年10月12日,三份证书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为 2022年8月31日;2022年10月29日给河南中数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Q10004R0S)、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E20004R0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 30122S30004R0S),证书颁发日期:2022年10月29日,三份证书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为2022年9月22 日。截止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未对上述获证企业认证证书实施初次认证后第一次监督审核,监督审核次数均为0。不符合当事人《QMS/EMS/OHSMS认证管理体系质量手册》9.3.2监督审核项下9.3.2.2“监督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起12个月内进行”的要求以及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监督审核”程序项下5.2.1“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 ”的规定。截止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未按要求对上述获证企业实施监督审核,未按照其制定的《QMS/EMS/OHSMS认证管理体系质量手册》和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对上述证书做暂停使用处理,也未按要求撤销认证证书。不符合当事人《QMS/EMS/OHSMS认证管理体系程序文件》之《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认证程序》(文件编号:RCC/B-2017-25A)4.3“暂停注册条件”项下4.3.2未能按期接受监督审核(与上次现场审核超12个月)的要求以及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监督审核”程序项下5.2.2“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7.2或7.3条处理”(7.2暂停证书、7.3撤销证书) 的规定。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做出撤销上述中环网安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获证企业共计12份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决定,并于2024年5月7日将撤销相关信息上报总局认证认可业务信息平台。当事人与中环网安科技有限公司等上述4家获证企业认证业务均签订认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份收费4000元,每个获证企业三体系认证费用各12000元。当事人收取认证费用共计48000元。未向获证企业开具增值税票。当事人已于2024年2月26日变更住所,2024年3月20日通过总局认证机构行

处罚依据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机关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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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珩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名称: 国珩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21203MA1WB2U6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朱忠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澄市监处罚〔2024〕17009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旧)违反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从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收到江苏优派克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认证申请书,当事人审核组长李芹、组员江晓于2022年11月24日-25日进行一阶段审核,当事人组长李芹、组员江晓、组员凌锋于2022年12月20日-22日进行二阶段审核。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向江苏优派克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颁发上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事人对江苏优派克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审核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1.管理手册中4.3描述“标准要求全部适用,本公司无不适用”,与管理手册中1.2应用中8.3不适用前后矛盾。《文件(或文件化信息)审核报告》中不符合描述为无。第一阶段现场审核报告中9其他情况描述“组织现有产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不涉及设计开发,该条款的不适用不影响组织确保产品合格的能力和增强顾客满意,理由适当。”;2.管理手册中:8.5.1.f/5描述“对以上特殊过程当材料、人员、设备及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对已确认的过程及时进行再确认,经识别,公司目前需确认的过程为复配”,但第一阶段现场审核记录中“组织的业务(工艺)流程、关键过程、需确认过程、外包及是否有设计及产品执行标准”(page3of5)描述“特殊过程:无”,第二阶段现场审核记录中“4、过程活动和控制”(page3of17)描述“特殊过程:无”,二阶段审核报告中F描述“特殊过程为无”。综上,获证组织文件化信息描述与组织实际不符,且当事人实施二阶段审核。上述认证审核费总共3000元,监督审核费3000元/次。因江苏优派克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还未支付当事人认证审核费和监督审核费。故本案违法所得为0。 

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5元;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罚款金额: 0万元



65
科*认证(江苏)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建市监处罚﹝2024﹞109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18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1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2022年11月29日,当事人通过微信向南京创艺享公司提供了监督审核任务书和监督审核计划。监督审核任务书明确审核方式为远程审核;审核组组长为陈朗月,技术专家为沈培培;审核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至2日上午,共1.5天。当事人要求南京创艺享公司填写会展项目名称、地址等信息并确认监督审核计划。至远程审核会议召开前,南京创艺享公司未填写、未签字盖章确认审核计划。2022年12月1日,审核组组长陈朗月通过微信召开首次视频会议进行远程核审,会议中组长陈朗月要求南京创艺享公司提供项目文件、合同和照片等材料,南京创艺享公司未提供。2022年12月2日上午,因南京创艺享公司未配合当事人进行年审,审核组组长陈朗月告知南京创艺享公司终止审核。当事人在审核终止后未及时暂停南京创艺享公司的认证证书使用。2023年1月31日,当事人暂停南京创艺享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将收取的年审费用全部退还至南京创艺享公司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机关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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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思坦达尔认证中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6269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11

处罚内容:罚款5.000000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5.0

违法行为类型: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北京思坦达尔认证中心主要从事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认证服务。2023年1月5日,依据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当事人与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证合同,约定对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2023年1月12日至13日,当事人对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完成初次审核,并向申请组织出具了编号为064-23-Q-0195-R0-M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2023年2月3日至2026年2月2日,证书覆盖范围为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物联网管网监测智能终端设备研发及所涉及的相关管理活动。本次认证活动,当事人留存了审核记录。经核查,当事人开展前述认证活动的依据为其提供的《STDR-2011通用认证审核管理程序》。该文件载明,“为使认证审核/审查活动科学、公正、有序地进行,指导审核/审查人员按照规定的要求实施管理体系审核/审查,而制定本程序”。在该程序的“文件审核要求”章节中,明确载明“一阶段审核可包括对客户文件评审的实施,审核组长应评审客户的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以确定文件所述的管理体系与审核准则的符合性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文审的结果应书面通知客户,如有不符合,应根据组长的要求在现场审核前予以纠正,并进行验证”、“在现场审核中还需要结合现场审核发现对体系文件的充分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有效性实施评审”。在该程序的“现场审核/审查实施流程”章节中,明确载明“审核/审查组应对审核/审查发现进行分析,确认不符合事实,开具不符合报告或观察项报”。2023年7月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现场检查中,发现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内部审核实施计划”和“管理体系内审检查表”中未见7.5.3条款的安排和内审记录。同时发现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2月15日“管理评审报告”中第一次内部审核情况分析的1.1.2不合格项关闭日期(2022年9月16日)错误,早于内部审核的实施时间(2022年11月14日),且1.2.1审核出现的问题描述内容与内审不符合报告体现的内容完全不同。当事人在对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认证过程中就上述事项未提出不符合项并跟踪整改,便在审核记录中以“组织实施了内审和管理评审,对内审的不符合采取了纠正措施进行纠正”、“查《内审计划》,内审时间:2022年11月14日,审核计划覆盖了所有部门、场所和过程。但个别小条款有遗漏。”、“按照审核计划的要求对相关部门所涉及的条款进行了审核,针对内审的对象编制检查表的内容覆盖了标准要求和主要职能”、“内审员实施的内部审核确保了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描述对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内审情况进行了定性。就上述问题,当事人自述审核组现场审核不尽责,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当事人已对相关审核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以及按照相关流程进行了处理。另查,当事人收取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认证费用8500元,该费用已于2024年3月8日退还至上海叁零肆零科技有限公司,本案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3
安徽**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蜀市监稽认处﹝2024﹞42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21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880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2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88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未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在认证过程中减少、遗漏程序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

处罚机关: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43961219912

数据来源: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43961219912




62
上海****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仪市监处罚﹝2024﹞00156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14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5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1日与广凯公司签订了《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书(合同编号:22-A1740-Q)》,广凯公司向当事人提交的“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及信息调查表”申请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当事人未对广凯公司提交的管理体系认证申请材料开展评审,2022年7月15日编制了初审一阶段、二阶段审核计划,委派钱军、夏琦仲2名审核员以“现场审核+远程审核”的审核方式于2022年7月22日实施了一阶段审核(钱军现场审核,夏琦仲远程审核),并于同日形成了一阶段审核报告;委派钱军、夏琦仲2名审核员以“现场审核+远程审核”的审核方式于2022年7月24日实施了二阶段审核(钱军现场审核,夏琦仲远程审核),远程审核涉及的QMS审核条款有:4.1、4.2、4.3、5.3、8.5.3、8.5.5、8.5.6、9.2、10.2等,并于同日形成了二阶段审核报告。2022年7月27日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ASED2022Q1422R0S,认证范围:为机械零部件加工,证书有效期:2022-7-27~2025-7-26)。本局未调查到当事人收取认证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对广凯公司开展认证活动的成本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机关: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0810144620970

数据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MB151840XJ




61
科汇认证(江苏)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靖市监处罚﹝2023﹞8-05700457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17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5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认证过程中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机关: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232355362XP

数据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MB151840X




59
辽宁恒威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天市监罚﹝2023﹞140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24

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1和5.4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在认证活动中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3.0

违法行为类型:辽宁恒威认证有限公司违反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1审核组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5监督审核程序5.4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符合4.2.2条和4.3.1条的要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构成在认证活动中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事实。

违法事实:辽宁恒威认证有限公司在对天水长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3体系”第二次现场监督审核活动中,未严格按照《认证审核计划》《审核计划日程安排》和认证规则要求开展认证活动,在未对天水长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点场所、关键风险点进行现场审核的情况下,形成了《不符合项报告》《纠正措施实施表》《管理体系审核资料归档目录》《末次会议签到表》《末次会议记录表》等认证技术资料。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

处罚机关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500MB1992785C

数据来源: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500MB199278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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